应能源宪章(Energy Charter)秘书处的邀请,单文华教授近日参加了能源宪章投资工作组(Energy Charter Investment Group)会议并作了题为“中国能源立法与能源宪章条约的兼容性分析”(Report on Compatibility of Chinese Laws and Regulations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Energy Charter Treaty)的大会报告。报告系统梳理了中国能源相关国内立法,及其投资、贸易相关的国际法实践,指出中国现有法律与能源宪章基本兼容;中国加入能源宪章初始成本很小,但潜在收益巨大;能源宪章体系的发展方向与我国“一带一路”建设规划不谋而合,中国与能源宪章合力,完全有望打造惠及全球的“丝绸之路能源带”。报告得到了会议主席的充分肯定和与会成员代表专家的高度评价。报告结束后,单文华教授还与代表和专家们就能源宪章投资规则现代化路径,“一带一路”建设以及中国在全球能源治理中的角色定位等问题进行了热烈深入的互动讨论。
单文华教授应能源宪章组织邀请进行了为期数月的专题研究,着重从法律等维度系统考察了中国加入能源宪章组织的前景。在专题研究期间,单文华教授向国家能源局等有关部门递交了《中国加入能源宪章条约的成本收益分析》的政策研究报告,为中国签署《国际能源宪章》(International Energy Charter)政治宣言提供了直接的学术支持。(分析概要参见《法制日报》文章:单文华:“深度参与新能源宪章,搭建'丝路能源带'”: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50623/Articel10004GN.htm)
能源宪章组织是欧洲国家发起设立的、成员国覆盖欧亚大陆的多边性国际能源法律治理体系,以1991年《欧洲能源宪章宣言》为龙头,以1994年《能源宪章条约》为主体,规制内容以能源投资、贸易、运输为主,兼及能源效率、竞争政策、金融、税收、保险、环保、人员往来、政策透明度等广泛议题。2010年11月,能源宪章成员方通过了“能源宪章进程现代化路线图”,启动全球化战略,力图扩大成员国的地理覆盖范围,并重塑以能源贸易、能源投资和能源运输为核心的制度优势。2015年5月在荷兰海牙举行的能源宪章部长级会议签署的《国际能源宪章》政治性宣言,是能源宪章体系现代化进程的最新也是最重要的事件。能源宪章投资工作组是能源宪章组织内主管所有投资相关事宜的制度性机构,受能源宪章大会的监管,为能源宪章条约项下所有投资议题提供谈判场所,为个别成员国的能源投资政策提供特别建议,并提供能源投资政策的最新动向报告。
受荷兰政府邀请,中国国家能源局局长努尔·白克力于5月20-21日率团出席在荷兰海牙举办的能源宪章部长级会议,并代表中国签署了新的《国际能源宪章》政治性宣言。中国2001年12月成为能源宪章受邀观察员国,近年来双方通过人员互访、召开研讨会和信息交流等方式开展了大量合作。发改委表示,中国此次签署国际能源宪章宣言,标志着中国由受邀观察员国变为签约观察员国,在国际能源治理的道路上迈出了新的一步。
作者:王鹏